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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涉嫌诈骗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案
来源:李玲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8
浏览量:186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郑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小王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小王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小王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份,小王、尚某、李某等合伙投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名称是郑州市二七区某某收藏品商行,主要从事收藏品交易业务。2016年王某主动联系的小王他们,说是要购买抗战纪念币,当时买了差不多二十多万元,后来又通过他们购买过猴年邮票,邮票买了差不多几万元。王某是位收藏爱好者,非常喜欢收藏这些古币、邮票等。2年前小王他们通过李某认识了北京福丽特邮币卡交易市场的一个叫赵某的老板。平时如果他们需要什么货会提前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赵某,赵某确定有货后,他们同赵某谈好价格,公司当时的法人余某把货款转帐给赵某,赵某直接给他们发货。平时都是用余某在大学路政通路交叉口那个交通银行办的那张银行帐号办理的银行转帐业务。公司刚成立不久的时,小王、余某等四人一起去赵某处,在市场上考察第三套人民币项目,考察了大概两三天,经过考察后决定买了一套样品。在同王某交易第三套人民币前同其沟通了差不多十来次,最终以一套59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30套,王某的朋友刘某5套。

二、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小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1、小王等人在向王某及刘某出售第三套人民币时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王某在购买第三套人民币前已同小王等人交易过两次,双方之间算是熟人了,而且第一次交易时还是王某主动联系的他们。另外第三套人民币是小王等人从赵某处购买,而且是经过他们的考察,又加上赵某也是李某介绍认识的,他们又同赵某交易多次,从未发现赵某有卖假货的行为。如果真卖假货的话,也不可能在北京而且开的还有店铺,而且赵某也承诺第三套人民币百分之二百是真的,让他们放两百个心。他们也是在充分信任赵某,而且认为肯定是真币的基础上才从赵某处购了一套样品。他们虽然在赵某处以一套15000元的价格购进,转卖给王某的单价是59000元,但他们做的就是贸易,而且这些收藏品的价格确实也没有统一的市场价,只要你喜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交易。小王等人同王某和刘某的交易属于正常的买卖法律关系,谈不上诈骗。

2、在会见小王时,小王说他认真想了想,感觉王某很可能是觉得买贵了,所以才报的警,他一直认为他们卖给王某的是真币,不可能是假币。小王说他记得非常清楚,当时卖给王某的这些币上有个明显特征,就是其中一张背绿水印1角非常旧,就跟水洗过一样,它同一般的旧币有明显的区别,就是比一般的旧币还要旧。小王说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侦查时拿了一些币让他看,由于他眼睛散光,没有戴眼镜,而且离的非常远,他根本看不清楚,根本无法辩认王某报案称的“假币”是否是他们卖给她的那些币。小王说不排除王某和刘某是因为自己买贵了,为了达到让他们退钱的目的,又从市场上购买另外的假币报案的嫌疑。

作为律师,我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报案的这些人民币,然后按照法定辩认程序让小王辩认,因为该程序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这些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另外我认为人民币本就是种类物,虽然说第三套人民币在2003年已经退市了,但在市场上还是很多。本律师在网上用“第三套人民币全套”随便搜了一下,出来非常多的卖家,同样的商品,很多人在卖,而且价格不等。另外报案时间距双方交易时间间隔确实很长,王某及刘某拿到这些币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及时鉴定,而是时隔一年后才鉴定,这个也是本案的疑点。“受害人”报案称为“假币”的是不是交易时的“币”是本案的另一个疑点,确实不排除受害人为了达到退钱的目的栽赃陷害的可能。

3、假设经小王等人辨认王某报案称“假币”的币确实是他们卖给她的币的话,而且假设卖给王某的币在侦查期间经鉴定确实是假币的话,小王等人也构不上诈骗罪。首先小王他们在同王某交易时对假币的事情根本不知情。王某也是收藏爱好者,既然那么长时间王某都没发现是假币,小王等人经过考察没发现是假币也属正常。因为小王等人也是从赵某那里购买的,基于对赵某的信任,及长时间合作,而且还是朋友李某介绍等这些客观因素,小王也不可能明知是假币而进行交易。

如果确定是假币的话,小王等人也已明确表示愿意全部退还货款。虽然对于小王等人来说他们也是受害人,他们也不知情,但这也算是他们做生意的风险,风险应该由当时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共同退还。

综上所述,本案明显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及情形,本案明显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小王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本案也不是暴力性犯罪,小王也一直是守法公民,没有犯罪前科,对小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明显没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小王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不予逮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

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 李玲玲

2017年1025

结语:在本律师的努力下,积极同检察院沟通,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批捕小王,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以上内容由李玲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玲玲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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